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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政策》
添加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19617次    
  2011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实际,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及收入解缴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通知》规定,年生产能力70万吨(含7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中直水泥生产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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