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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工作纲领性文件(国家)
添加日期:2014-12-08     浏览次数:21533次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确定了“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并指出:
    (1)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
    (2)逾期纸袋押金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水泥厂供应散装水泥节约下来的包装费,在一定时期内可全部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资金。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4年,明确提出“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
 
    3、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明确指出:“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该文是各地政府令的主要依据。
 
    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规定全国124个城市2003年12月31日止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5、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部长令],总结了散装水泥管理各方面的经验,规范了散装水泥管理,成为系统性部门散装水泥管理规章,具有强有力指导性文件。
 
    6、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指出“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7、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指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完善对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
 
    8、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规定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起逐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沙等33个城市规定期限是2008年7月1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33号),指出“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建材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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